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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的职能分三类(1)工联工会;(2)福利工会;(3)政治工会。
(1)工联工会:这类工会的唯一目标是通过集体谈判为会员谋求经济效益。
(2)福利工会:这类工会不仅关心会员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而且关注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3)政治工会:这类工会认为工会差别是社会政治差别的一种体现,主张通过政治结盟或法律规范来维护会员利益。
2.收益分享计划:斯坎隆计划、拉克计划与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属于收益分享计划。
3.非收益分享计划:与收益分享计划不同,质量圈、劳资联合委员会、工作生活质量计划、自我管理的工作团队等则没有把薪酬与生产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产品质量的提高或其他衡量群体的标准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属于非收益分享计划。
4.集体收益分享计划即通过利益分享来提高企业生产率,最初是由工程师米切尔·法因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
5.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一,劳动关系,其二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种关系。
6..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⑦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7.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8.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9.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院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11. 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包括4个: (A.人存在的人身性B.形成的长期性C.存续的时间性D.实用的条件性。)
1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全,3.审议的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厂长权。)
14.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15.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 。 指导服务 。 介绍服务 。 委托服务 。 管理服务 。)
17. 招工的程序(公布招生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
18.下岗的条件: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团人的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9.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20.劳动合同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1)签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4)鉴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1.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2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4.无效劳动合同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5. 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主要有:(1)主体资格不合法。(2)内容不合法。(3)程序不合法。
26无效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1.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真核定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27.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8.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包括:1.撤销合同2.修改合同3.赔偿合同4.未履行部分的处理。5.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
29. 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30.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1.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风破浪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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