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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
 

广东自考网:13654308135 贾老师 时间:2014/3/12 15:18:25 来源:jlszk.com 浏览:8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践以及律师入职资历、执业需求的变化,经商司法部,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根底科段、本科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根底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需求继续学习的考生,可依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代替办法(见附件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则的其他有关需求,挑选按法令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可从即日起挑选转为报考法令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果,均可依照附件的规则代替法令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令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需求。

  考生如挑选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果有效;从2015年起,须依照附件规则参加法令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悉数的毕业需求。

  三、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果,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践,拟定具体停考过渡方案,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保证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专业名称
1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律师专业(根底科段)
2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4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5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律师专业(本科段)
9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令服务实务 3
10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附件2的规则参加法令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代替停考课程的成果。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令专业部分课程代替表

律师专业(根底科段),C030111
法令专业(根底科段),C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3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4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5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6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7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8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9 00262 法令文书写作 3 00247 世界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挑选代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令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2 00228 环境与资源维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维护法学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世界私法 4 00249 世界私法 4  
5 00246 世界经济法概论 6 00246 世界经济法概论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世界法 6 00262 法令文书写作 3  
8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9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0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准则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令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准则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

  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令服务实务”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代替“公证与律师准则”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准则”课程的考生,可代替法令专业的选考课程。

  3、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悉数4门课程的考生,可代替“英语(二)”课程,也可分别代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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